行政处罚机关对种子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里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般情况下对公民罚款超过3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000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管理机构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日之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直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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