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1)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2)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配、输配能力;(3)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4)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6)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上述(3)、(4)、(5)、(6)、(7)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并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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