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处 罚法》对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 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行 政处 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 政处 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 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 份 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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