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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的主要类型是什么?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类型及投诉途径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主要是指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由于种子经营者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致使种子使用者购买到了假冒伪劣种子,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的主要类型有:

  (1)种子质量不合格。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国家或地方对部分特别重要的农作物种子制定了强制性标准。种子质量不合格常常导致使用者减产减收。

  (2)假种子。假种子是指经营者交付给购买者的种子不是种子购买者所约定购买的品种种子,或者种子包装标明的种子与实际包装的种子不相附。当种子使用者进行正常生产后却因种子不合格得不到预期收获。

  (3)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未经审定的品种没有经过科学的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其优质性、抗病性、适应性、产量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能在生产上使用推广还是未知数,万一存在某种缺陷,使用后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后果。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一般都存在某种缺陷,或者其优良性不如当前生产上主要推广使用的品种。农民购买到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使用后达不到预期增产增收的目的,甚至还可能造成严重减产。

  (4)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表现为没有说明;包装标识说明与实际装入的种子不符;包装标识缺乏必要的项目,如品种特性、栽培要点、质量状况等;夸大其辞,错误诱导种子使用者购买和使用;进口种子没有中文说明;剧毒的包衣种子等到没有警示标志。这些都极易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

  (5)短斤少两,数量不足。短斤少两、数量不足表现为种子经营者交付给种子购买者的种子实际数量不足,比如购买50公斤小麦种子,种子购买者实际只得到45公斤种子;或者包装标明每袋50克,而实际装入量只有40克。当使用后,本来买的够20亩地的种子,而实际只能种15亩地等。这些或者增大了农民的支出,或者减少了农民的收入,总之,都给农民造成了损失。

   当农作物生长出现异常或其他情况时,农民应首先自己有个客观分析,是自然灾害还是种植管理技术问题。如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应向种子经营单位反映,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最后确认是种子质量问题,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