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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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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 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为重点,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满足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填补空白与现有法律衔接相结合。主要填补《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留下的空白,具体内容上监管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注意与现有食品卫生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全程监控与突出源头治理相结合。在遵循全程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对农产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三是从严要求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涉及不同行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对广大农户重在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则重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四是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在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体监管作用的同时,充分尊重我国现行体制,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五是借鉴国际惯例与尊重国情农情相结合。借鉴国际惯例,设计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强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六是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团体的服务、自律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