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 发酵床养猪技术特点?
下一篇: 草石蚕的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