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其承担下列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处罚包括:(1)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种子,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种子;有违法所得的,同时还应将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加以没收。(2)同时处罚款。罚款的具体幅度分为两种标准:一是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对于违法生产、销售的行为屡教不改,或者违法生产、销售规模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要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须是主观上的故意行为。在种子中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种子、以不合格的种子充合格的种子,对生产者、销售者来说,都是属于故意行为。(2)生产都、销售者在客观 实施在种子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的行为。(3)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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