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9年通过,1982年和198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与县以下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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