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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