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合法性可以很清楚的由民主与法治原则获得,即通过由人民选择和授权的,通过合理的法律和政治程序,并通过政治竞争上位和存在退出可能性的政权就天然的获得了合法性。除此之外,没有什么的别的程序可以使得一个政权获得合法性。
2.法治: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透明性:透明性不仅仅指政府单方面的信息透明,还包括整个社会内部的信息透明,透明性是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最优和社会妒忌程度下降的前提。
4.责任性:指的是“在公共管理中,与某一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及相应的义务”。责任性本质上不会通过公职人员自发的动机实现,而是需要竞争的压力和第三方契约的力量。也就是责任性本质是可以由民主和法治原则实现的。
5.回应:指的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显然回应也是可以由竞争性和法治原则所确保的。
6.有效性:指“公共管理的效率”。效率只可能由竞争和第三方的约束共同作用形成。
7.参与:指“公民对政治和其他公共生活的参与”。显然,参与是由第二条基本条件“公民偏好的表达和选择”所涵盖的。
8.稳定性:指“国内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团结、公共政策的连贯等”。可以看出,俞可平教授定义的稳定性包括三方面:
1)公共产品的秩序和安全;
2)社会内部矛盾最小;
3)政策的连贯。关于前两点,本身就是政治的竞争压力和分配正义的自然结果。稍微需要更多解释的是政策的连贯性。政策的不连贯经常是对竞争性的选举政治(也就是)最大的诟弊。
但是首先,一个良好的民主的政策本质是来自于公民内在的政治需求。因此,本身具有合法性。其次,法治原则也确保了政策的本身不受制于上台的政治家的自发的意愿而随意更改,而是符合大多数公民的意愿。相反,人治社会政策因人而变的事例更是比比皆是。因此,政策的连贯性是可以被民主和法治所涵盖的。
9.廉洁:廉洁来自于三个基本条件的共同约束:政治上退出的约束,法治下的惩罚,和信息透明下的监督。
10.公正: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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