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考核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生产杂交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生产其他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三)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虫害;(四)具有符合种子生产标准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转基因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相应种子的经营许可证;(二)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考核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三)生产地点属于转基因安全释放区域内;(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虫害;(五)具有符合转基因种子安全生产的隔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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