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是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户不存在,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消灭,承包地回归发包方。因此,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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