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对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组成等作了相关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1、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2、可以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3、在村委会成员出缺时可以进行补选。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由于村民代表会议对于村民选举委员会具有推选权,一般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前,要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有: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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