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1)种子经营者必须在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种子经营活动。(2)每年到发证单位进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种子经营者必须每年3月底以前带《种子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及有关材料,到发证部门进行年检,种子管理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及该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状况进行检查核对,有变动的项目及时更改,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对不符合种子经营条件的吊销其《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作物种子。(3)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内外标签的持证检验员签发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4)种子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并与包装内种子相符。
应当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提供文字说明,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文字说明应当包括品种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区域、使用条件等,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说明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
上一篇: 如何防治梨黑星病?
下一篇: 玉米象成虫有何形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