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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向哪一机关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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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须在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须在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事项提交相应的资料,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才能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因此,国土部门下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不是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等于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