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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的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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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税对象

国务院规定,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或者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额。征收机关按照规定付给其代扣、代收手续费。 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税款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二、征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的规定,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包括:

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柞蚕茧、花卉、苗木、药材、果用瓜等产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养殖及滩涂养殖产品收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

对列举应税品目特别是大宗应税产品必须依法征税。尚未征税的,应即恢复征收。具体征税品目,均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省(不含省)以下政府和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