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投诉站接到书面投诉材料后,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农机投诉站将有关投诉材料(复印件)转送被投诉者,要求其在十五天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农机投诉站和投诉者本人;
(三)农机投诉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解;
1、争议双方要调查、调解、达成和解方案的,应形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农机投诉站负责监督执行;
2、前期调解不成,但仍有和解可能,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农机投诉站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再次调解。现场调查的有关费用由投诉站与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3、调解中需做技术鉴定检测的,由争议双方约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到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4、争议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农机投诉站可以终止调解。
(四)如被投诉者逾期不予答复,农机投诉站则发“催办通知”。连续三次催办不予处理的,可公布有关投诉材料;
(五)对于一些典型案例,或影响面较大、问题严重的投诉案例,可以通过媒介单位公开批评。凡公开批评的,必须真实客观,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并经过审批手续。公开批评前一般需要反馈给被批评者进行核实。
⑴农机产品投诉站接到书面投诉材料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⑵农机产品投诉站将有关投诉材料(复印件)转送被投诉者,要求其在15天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农机投诉站和投诉者本人;
⑶农机投诉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解:
①争议双方经调查、调解,达成和解方案的,应形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农机投诉站负责监督执行;
②前期调解不成,但仍有和解可能,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农机投诉站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再次调解。现场调查的有关费用由投诉站与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
③调解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检测的,由争议双方约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到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④争议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农机投诉站终止调解。
⑷如被投诉者逾期不予答复,农机投诉站则发“催办通知”,连续三次催办不予处理的,农机投诉站可公布有关投诉材料;
⑸对于一些典型案例,或影响面较大、问题严重的投诉案例,可以通过媒介单位公开批评。公开批评前一般需反馈给被批评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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