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行为。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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