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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不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就不能承运吗?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不能承运,、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那么《山西省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是怎么回事?

请问楼主说的第九条具体内容是什么?我在网上搜不到

《山西省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不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铁路兽医监督检查即可承运:一、以军运代号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二、铁路《客运规定》中允许旅客随身携带数量范围内的初生雏。 --——谢谢关注,希望能为我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