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城镇规划区”的承包地。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已取得征占用手续的,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对已列入城镇规划区,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的,农村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不再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范围;否则,即使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但尚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仍需对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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