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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混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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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用的农药不能起化学反应

目前常见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会在碱性介质中水解而失效,因此,这类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或碱性物质混合使用。其他如乐果、代森锌、福美双、杀螟松等农药,不能与波尔多液、石硫合剂、氨水、洗衣粉等混合使用,否则会产生复杂的化学变化,破坏有效成份。而有的农药有效成分在酸性条件下会分解或者降低药效,如2,4-D钠盐、硫酸烟碱、乙烯利等,如把它们与酸性农药或酸性物质混用,则易分解出有害物质,造成药害。高效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等农药,它们对介质的pH值要求很窄,在规定的pH值范围内稳定,介质偏酸就会发生分解,介质偏碱时会降低药效。

除酸碱性外,很多农药品种不能与含金属离子的农药混用。混用后可生成难溶性的沉淀而降低药效。如杀菌剂托布津与铜制剂混用,其中的有效成分会与铜离子络合失去活性;2,4-D钠盐除草剂与铜制剂混用后,也会产生络合作用而失效。除铜制剂外,其他含铁、锌等重金属离子的制剂也会出现类似的现象。

2.混用的农药物理性状应保持不变

两种乳油混用或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或乳油与水剂混用时,如果发生乳剂破坏,可湿性粉剂悬浮率降低,甚至出现有效成分结晶析出,药液出现分层、絮结、沉淀等,都不能混用。如乙烯利水剂、杀虫双水剂、杀螟单可湿性粉剂等,均有较强的酸性或含大量无机盐,与一般乳油农药混用会出现乳化性能破坏。有机磷可湿性粉剂与其他类别农药的可湿性粉剂混用时,悬浮性能会降低,不利于发挥药效。

3.防止出现药害等副作用

石硫合剂不能与波尔多液混用,混用后会产生有害的硫化铜,增加可溶性铜离子,容易对作物产生药害。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杀菌剂如代森锌、代森锰、福美双等,在碱性介质中或与铜制剂混用时都会产生有害物质。有些除草剂如敌稗,如果与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混用,会使敌稗失去除稗作用,并对水稻造成伤害。与敌稗同属酰胺类的除草剂丁草胺也有似问题,混用时必须慎重。

4.农药混用毒性不应增大

混用农药必须考虑对人畜、家禽、鱼类、有益生物、天敌的毒性不会增大。如某些毒性并不太高的农药,与有机磷酸酯类农药混用,可产生酯交换反应,而有形成剧毒化合物的危险,对人畜和环境不安全。如目前使用较多的菊酯类农药,是一种低毒低残留农药,市场上使用量大,因它进人动物体内,能被动物体内的一种酶水解成两种无毒物质,因而毒性不大,比较安全,如果随意掺人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的农药,会抑制这种酶的活性,反而增加菊酯类农药的毒性,而且这几种农药混用,一旦发生中毒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急救。

    混用农药必须谨记六条原则。

      1、混用农药时一般不应让其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一是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致使作物出现药害的农药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不能混用。石硫合剂与松脂合剂、有机汞类农药、重金属农药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常用农药一般分为酸性、碱性和中性3类,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三是具有酯、酰胺等结构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杀菌剂如代森锌、福美双等不宜与杀虫剂敌百虫、久效磷混用。五是某些离子型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如野燕枯、2甲4氯胺盐、草甘磷等在混用时也可发生反应而降低药效。

      2、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

      3、必须确保混用后不产生药害等副作用。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敌稗混用,混用后会使作物产生药害。

      4、要保证混用后的安全性。农药混用后要确保不增加毒素,对人畜要绝对安全。

      5、农药的混配要合理。一是品种间的搭配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若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不能增效。二是成本要合理。混用一般要比单用成本低些。如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性菌剂品种混用,较昂贵的菊脂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等。

      6、要明确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要明确农药混配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份单剂使用范围之间既有关系,更有区别。农药混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混用前先做可混性试验。混用农药品种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兼治不同的防治对象,以达到农药混用后扩大防治范围、增强防治效果的目的。混剂使用后,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还应低于单用药剂。混配混用农药只有在使用范围上和效果上有自己的特点,混配才有意义。

     目前,不少农民朋友在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时,常将几种农药混在一起施用,如果混用不当,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还极易使农作物产生药害、增加用药成本、造成人畜伤亡等事故。因此,混用农药必须谨记六条原则。

      1、混用农药时一般不应让其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一是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致使作物出现药害的农药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不能混用。石硫合剂与松脂合剂、有机汞类农药、重金属农药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常用农药一般分为酸性、碱性和中性3类,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三是具有酯、酰胺等结构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杀菌剂如代森锌、福美双等不宜与杀虫剂敌百虫、久效磷混用。五是某些离子型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如野燕枯、2甲4氯胺盐、草甘磷等在混用时也可发生反应而降低药效。

      2、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

      3、必须确保混用后不产生药害等副作用。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敌稗混用,混用后会使作物产生药害。

      4、要保证混用后的安全性。农药混用后要确保不增加毒素,对人畜要绝对安全。

      5、农药的混配要合理。一是品种间的搭配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若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不能增效。二是成本要合理。混用一般要比单用成本低些。如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性菌剂品种混用,较昂贵的菊脂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等。

      6、要明确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要明确农药混配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份单剂使用范围之间既有关系,更有区别。农药混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混用前先做可混性试验。混用农药品种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兼治不同的防治对象,以达到农药混用后扩大防治范围、增强防治效果的目的。混剂使用后,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还应低于单用药剂。混配混用农药只有在使用范围上和效果上有自己的特点,混配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