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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成员大会何时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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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大会召开会议,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审议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而召开会议的行为。.

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共同组成,负责决定经营发展中的若干重大事项。由于这一机构在不开会时成员各自忙于自己的事务,平常并没有常设机构,故对法定权力的行使主要依靠召幵相关会议的方式进行。为了保证这一机构正常履行职权,既不过多干预理事会常二作,又不疏于履行职责。本法对于成员大会会议的召开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这种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将成员大会会议的召开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固定性会议,这种会议应在确定的期限召开;另一种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情况随时召幵的临时性会议。

  一、固定性成员大会是在每一年年度终了后的适当时期或章程确定的某个时期召幵,就当年或一定期限的二作情况及次年或下一阶段经营安排向全体成员作出报告的会议。会议通常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并在会议上作出报告,然后由成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在这种会议上进行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年度经营与发展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由于这样的会议通常要在财务年度或半年结束后的一定时期方能召开。为此,这种会议通常在一年的年中、次年的年初召开。由于这种固定性会议讨论的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本法要求这种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召开两次,但也不能过多,否则既占用过多时间,也产生较多费用,增加经费负担。

  二、随时召开的临时性成员大会是在章程规定固定召幵会议的基础上,对于本社经营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而临时召开的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营性机构,长年都处在经营中,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或者市场的变化,在经营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重大事项,需要成员大会临时召开会议,审议作出规定。对于这种应召开的临时会议,本法规定为三种情形:一是页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是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是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这几种情形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在二十n内召开成员大会临时会议,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