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这次修改的一个突破是,对于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也有提供补贴的责任。
三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
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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