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实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审定制,分别审定适合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推广的各类农作物新品种。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连续2 年在多数试点中表现性状稳定,综合性状优于对照或产量相当于对照,但具有某些(个)突出优点,有特殊经济效益的品种,均可向省、市、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凡在全国区试和生产试验中,连续2年的多数试点中,表现优异;或经1 个以上省、市、自治区审定通过、已在跨省、市、自治区推广的品种,便可申报国家的审定。凡申报审定的品种,先由选育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报审定申请书,由所在单位、主持区试和生产试验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总结报告,由品审会委托的专业单位的产品品质和抗病、虫性等的鉴定报告,申报品种、杂交种及其亲本的植株、果穗、籽粒等性状的标准图谱或照片以及栽培技术和繁(制)种的技术要点等材料,按规定日期上报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国家审定时,还须有选育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或品种适宜推广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及审定合格证书。经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命名、登记、编号,签发审定合格证书及有关文件。同时,育种者还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种子,交种子部门加速繁殖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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