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的要求,适用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的规定,分别做出相应
的处罚。
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相应处罚;同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等现行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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