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晰产权。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勘验四至,登记核发林权证。二是放活经营权。是指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三是落实处臵权。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四是保障收益权。是指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兑现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等优惠政策;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主务林有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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