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选举单位的划分及选举代表所采取的会议形式, 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2) 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及进 行选举的过程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的情况。(3)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所属正式党员人数、本 次代表大会当选代表人数及代表构成情况。(4) 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 反映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5) 提出对代表资格认定的意见。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有以下规定: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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