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 1. 种子主管部门 《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 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省农业厅、 各市、县的农业局是机关法人 2. 种子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主要从事检查和监督管理,具有法律效力, 但其行为属于行政代理,其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聘 请的农业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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