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①使用农业投人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②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③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是保证养殖成功的重要条件只有如实地进行 养殖生产记录,当遇到病害、药品质量、饵料质量等问 题时,才能准确找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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