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责任人赔偿购种者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二是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责任人处罚,包括一定数额罚没款和吊销经营证照处罚等;三是刑事
7 责任,销售额超过5万元或损失超过2万元,司法机关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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