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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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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突出台账管理,对未建立台账或台账不完善的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或者购销台账记录不明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强化政府引导,制订发布禁止使用和推荐使用农药品种名录。根据《规定》第四条,省农业厅制订了《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及推荐使用农药品种名录的通告》。在农业部禁止销售、使用16个农药品种的基础上,结合海南实际,把禁用农药品种增加到52种,禁用农药品种全国最多。同时,为引导农民安全用好农药,省农业厅还针对我省独特的自然环境和气候,将159种高效低毒农药列入我省推荐使用农药名录,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如《规定》修订前,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修订后,对违反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本经济特区禁止使用的农药,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农药经营单位,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发动群众监督,实行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行为奖励制度。2010年12月20日,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省农业厅在全省设立了统一的举报电话12316,对举报属实的最高给予5000元现金奖励。从该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农业执法部门查处农药案件的线索大多来自社会群众的监督举报,有效维护了农药市场秩序、农民群众利益和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