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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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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签必须标明的项目
1、 肥料登记证号:按肥料登记证。
2、 通用名称:按肥料登记证。
3、 执行标准号:国家/行业标准或经登记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4、 剂型:按肥料登记证。
5、 技术指标:大量元素以“N+P2O5+K2O”的最低标明值形式标明,同时还应标明单一大量元素的标明值,氮、磷、钾应分别以总氮(N)、磷(P2O5)、钾(K2O)的形式标明;中量营养元素以“Ca+Mg”的最低标明值形式标明,同时还应标明单一钙(Ca)和镁(Mg)的标明值;微量营养元素以“Cu+Fe+Mn+Zn+B+Mo”的最低标值明形式标明,同时还应标明单一微量元素的标明值,铜、铁、锰、锌、硼、钼应分别以铜(Cu)、铁(Fe)、锰(Mn)、锌(Zn)、硼(B)、钼(Mo)的形式标明。有机营养成分按肥料登记证以有机质、氨基酸、腐植酸等最低标值明形式标明。硫(S)、氯(Cl)按肥料登记执行。
6、 限量指标:标明汞(Hg)、砷(As)、镉(Cd)、铅(Pb)、铬(Cr)、水不溶物和/或水分(H2O)等最高标明值。
7、 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方法及与其它制剂混用的条件和要求。
8、 注意事项:不宜使用的作物生长期、作物敏感的光热条件、对人畜存在的危害及防护、急救措施等。
9、 净含量:固体产品以克(g)、千克(kg)表示,液体产品以毫升(mL)、升(L)表示。其余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0、 贮存和运输要求:对环境条件如光照、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给予标明;对于具有酸、碱等腐蚀性、易碎、易潮、不宜倒置或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明警示标识和说明。
11、 企业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与肥料登记证一致。境外产品还应标明境内代理机构的名称。
12、 生产地址:企业生产登记产品所在地的地址。若企业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厂点,标签上应只标明实际生产所在地的地址。境外产品还应标明境内代理机构的地址。
13、 联系方式:包含企业联系电话、传真等。境外产品还应标明境内代理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等。

二、 标签其它项目
1、商品名称:按肥料登记证。不应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境外产品标签需标明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16、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不应误导消费者。
2、商标:在我国境内正式注册,注册范围应包含肥料和/或土壤调理剂。
3、产品说明:包含对产品原料和生产工艺的说明,不应进行夸大、虚假宣传。
4、适宜范围:适宜的作物和/或适宜土壤(区域),应符合肥料登记要求。
5、限用范围:不适宜的作物和/或不适宜土壤(区域),应符合肥料登记要求。
6、生产日期及批号。
7、有效期:含有机营养成分的产品应标明有效期,其它产品根据其特点酌情标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自生产日期开始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