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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土地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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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仍然不明确,在法律上带来的问题很多:第一,土地的登记制度很难真正建立起来,这给地藉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因为集体土地由多个主体所有,所以,究竟应当登记在哪一个组织的名义下就存在问题。乡镇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组织更多地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尽管它也是农民利益的代表,但是当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发生摩擦和冲突时,乡镇现实的利益机制决定了乡镇干部首先选择鸭子农民的利益欲望而维护国家利益。第二,由于土地占有的多元化,也导致了土地的管理的困难。在很多地方,集体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由村委会进行实际的管理。加上村务不公开等原因,造成了对土地的随意处置以及对承包的土地的随意变更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一级政府。在村民法治观念淡薄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变成了村长、村委会少数人所有。这导致村长和村委会出租或变相出卖土地,侵占国家征地款,频繁进行土地承包的调整,损害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