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
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
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
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
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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