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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