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全称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没有单独的组织法,合在一起简称地方组织法。1979年我国立法恢复,一次制订七部法律,地方组织法是其中一部,共5章,69条,后来随着民主政治发展,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对地方组织法做了四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的组织、产生、职权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地方政权建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职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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