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1)应当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2)场址地势应高燥,阳光充足,利于通风、排水等。
(3)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5)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 干线500米以上
布局:(1)规划布局应本着“因地制宜”和“科学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考虑今后发展,应留有余地,利于环保。
(2)功能区设置要全面、合理,一般包括3-4个功能区,即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和粪尿污水处理区、隔离区等,各区应严格分开。由上风向到下风向应依次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粪尿污水处理区、隔离区等。隔离区应远离生产区。
(3)同一个养殖场内只饲养一种畜(禽)类;同一舍内只饲养同一日龄的畜(禽)群。
(4)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隔离设施
(5)生产区内应分设净道和污道,且互不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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