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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退社时,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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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某一成员认为本社提供的服务难以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或者有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本社而按规定提出退社要求,本社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使其资格终止,不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由于成员退社导致其成员资格的终止,如此时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即面临这种合同必须处理的问题。鉴于退社成员与本社签订的合同是该成员退社前订立的,退社只引起该成员的资格或身份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故对于这种合同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处理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章程对于合同规定的,如规定某种合同只能与本社成员汀立;二是章程对于合同的订立未作规定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应分别予以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成员退社,本社章程对于某种合同有所规定的,应按规定的原则执行;章程未作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由于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属于两个彼此独立的经营主体,当成员退社后,如有必要他们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合同关系,继续订立和履行新的合同。当然这种合同的某些条件和交易的具体价格可能会因退社成员的身份改变发生一定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