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四)产品标准的文本;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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