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 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 (5)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 延长用药时间等。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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