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㈢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种子检验员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
3、《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第三条规定: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核:㈠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第十二条规定:种子检验员证是种子检验员具备从事种子质量检验技术工作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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