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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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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证投诉举报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根据首问负责制要求,凡第一个接待投诉、举报(包括来人、来电、来函等)的工作人员,为受报责任人,必须履行受理或协助受理的责任,不得推诿和拒绝。 三、首问接待人必须认真填写《投诉举报记录》,并做到文明用语、接待热情、问清事由、及时办理。对于受理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的举报投诉,应在《举报登记表》中仔细填写内容,并将其附在表后;对举报投诉的证物亦应登记并签名。 四、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尽快受理或答复;不属于本职范围的,应先受理再负责引导,告知其投诉渠道。 五、举报投诉受理后,由局领导或受理人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发交办,指定承办人处理。负责查办的相关处室及时安排办理,并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如遇特殊性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报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间;办案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六、对上访举报投诉的,投诉材料应由举报人签名。举报投诉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拒绝签名的的理由,并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 七、案件承办人和登记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因泄密,造成举报人受到伤害的,由泄密者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程序及时立案查处。需调解的,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九、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举报投诉应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分类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