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实养殖场的养殖档案既要全面又要实用,如今我们统一印制的档案,一些畜主会觉得用起来很不方便,细心的有学问的能够按上面的内容填写,而有些文化低的人手少的填写的就不是那么的规范,在检查中发现,无论谁对配种时间防疫日期都记得很清楚,有的写在纸上有的写在墙上,以自己能看懂的文字。但总的要求应该如楼上所言。我们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种各类培训学校,应该让畜主明白养殖档案对养殖的意义,只有当他明白了其中的好处,他才会积极主动的去记录,而不是被动的为了迎检去记录。养成良好的习惯将会受益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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