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方案,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或者破产清算时,由清算组根据财产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编制的以其财产(包括债权及实物变现财产)清偿债务,并对剩余财产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的具体方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决定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即要对整个财产与债权债务的清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与最后财产的分配编制一整套的清算方案,以便根据这种方案进行清算操作。对于这种方案的编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二的二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清算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算组是依法设立的由成员代表组成的专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的组织,由于进入清算程序后,对于财务与清算二作要由清算组负责。因此,清算方案应由清算组负责编制。
二、在清算中,对外负有的债务,包括对外所欠一般债权人的债务,也包括所欠国家税收。对内所欠债务,包括所欠成员的交易费用,也包括所欠招用的二资及相关费用。清算清理,包括对所有债务的清算清理,对于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应提出具体的分配意见。
三、清算方案的清偿应符合法定顺序,即在编制债务清偿方案时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执行,避免影响应优先清偿对象的利益。
四、清算组只是负责具体清算二作的机构,本法规定由它负责编制淸算方案,但这种方案的生效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在清算组编制出清算方案草案,经成员大会通过后,如属破产程序中的清算方案还应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方能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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