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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对罢免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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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的规定,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或者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代表被罢免的,其在人大的其他职务相应撤销,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