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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这样对合法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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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资经营店经营的玉米抗倒抗逆增效剂,标注商品名为“金德乐”,肥料登记证号:农肥准字478号,(登记为含氨基酸叶面肥料)主要功效中有“缩短秸秆基部节间长度,增粗茎秆、茎壁增厚、矮化株高”的功效。据此,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该玉米抗倒抗逆增效剂属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当事人涉嫌经营的上述产品以肥代药,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这样做对吗?

应当到农药鉴定机构检测该玉米增效剂,如果没有检测出农药成分,按肥料处理。如果检测出含有农药成分,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处罚。违反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看含不含农药成份而定。

《农药管理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一般在执法当中像你说的情况,要看肥料登记证号是否是真的,销售商品标注是否与登记一致,如果都对,就不能处罚。

按你描述的产品中含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范畴,所以该产品应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所以执法人员应按无农药登记证的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说执法人员的作法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