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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由谁负责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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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共同组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重大问题。由于该机构属于议事性机构,平常各成员分散各地从事自己的经营业务,只有在需要审议重大事项召开会议时才通知全体成员参加。因而召集会议是成员大会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二作:一方面,它要确定会议审议事项,准备会议文件,拟定会议召开议程;另一方面,要将会议日程通知到每个成员,使其尽可能参加会议。为此,对于会议的召开必须有固定的召集人,召集人明确与否,二作的准备情况直接影响到会议的召幵效果。会议的召集人,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如理事会或者理事长。

  会议的主持,负责安排会议审议事项的进度和报告或发言顺序;组织相关事项的表决;掌捱会议气氛;维持会议秩序等,对于会议的正常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鉴于成员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人对于会议召开的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也就是说,这种会议,既可以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召集,也可以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召集。同样可以分别不同的会议规定不同的召集人,但不管由谁担任召集人,都应当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于会议的主持,通常由召集人或其成员负责。如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其具体的会议即可由理事长或者受委托的某位理事负责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