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建在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交通方便,水源充足。 (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3)屠宰厂应设有待宰圈(区)、可疑病禽观察圈、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密闭不渗水、易清洗消毒的病禽专用运输工具;可疑病禽观察圈、隔离圈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4)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用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5)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7)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和其他杂物。 (8)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9)工厂的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储存等车间及加工流程应设置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10)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储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加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11)屠宰厂应分设活动物进厂、成品出厂的专用门或通道。 (12)屠宰厂的厂区应设有动物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及其相关设施。 (13)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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