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食品标准虽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发布,但标准起草部门众多,加之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我国的食品标准不够协调,国家标准之间不统一,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层次不清,存在着交叉、矛盾和重复等不协调问题。
二、部分重要产品标准短缺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所涉及的品种标准、产地环境标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产品标准、加工过程控制标准以及物流标准的配套性虽已有改善,但整体而言还没有成龙配套,使得食品生产全过程安全监控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和技术依据。标准中某些技术要求特别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如农兽药残留、抗生素限量等指标设置不完整甚至完全未作规定。
三、标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由于我国食品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各部委制定,这就无法发挥统一规划、制定、审查、发布的作用,管理上缺位、错位、混乱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标准更新周期很长,制定修订不及时、耗费的时间长的现象极为普遍。
四、食品标准的编制仍有许多不规范之处
食品标准在具体编制时应遵循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3494-1992《食品标准编写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基础标准的要求,但我们发现食品标准编制中至少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上述要求。主要表现在:标准编写的格式不规范,技术要求的制定不科学,技术要求中项目的单位不符合要求,标准未能按要求定期修定或确认,企业标准的管理措施不完善等方面。 五、标准意识淡薄
我国《标准化法》虽已发布20年,但并未能被大多数公民了解和接受,甚至少数从事质量监督和产品生产者对该法也知之甚少。在食品的产销环节中,为了地区、局部或少数人的利益,不执行相关标准,随意更改标准要求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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