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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模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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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的征管方式是什么?

答:为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一是有序衔接、确保税费平移,明确了我省最低平均税额,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实际售水量征税;对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

二是注重调控、优化用水结构。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实行加倍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三是创新机制、明确征管流程。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征收,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按季征收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17年12月份的税款在2018年1月申报缴纳。